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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聘期间的权利与义务
2012年,我与中国地质大学(武汉)签订合同,该校聘我为“特聘教授”,聘期三年。今年九月,由于我承担的国家科研项目和承担的教学任务仍在继续,所以学校同意继续聘我三年。但是在与学校签订续聘合同时发生分歧,导致现在合同还没有签成。主要分歧在“乙方义务”之第四条:这一条校方表述为:“乙方有义务支付在其受聘“特聘教授”岗位期间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,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、劳动保障和医疗保障等费用。在甲方工作期间...
发布人:肖文丁
分类: 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纠纷 | 浏览(1213) | 回复(1) 2015-10-05 11:03:42(彭佩佩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