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始选任居民调解员暂行办法

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调解员初始选任工作,扩大选拔范围,建设高素质、专业化的居民调解员队伍,根据《居民调解规则》和居民调解员的工作特性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初始选任居民调解员,是指面向社会,从具有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中选拔初任居民调解员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初始选任“调解网”的居民调解员。

第四条 初始选任居民调解员的工作,由“调解网”咨询专家委员会指导实施。

第五条 居民调解员一般应当由公道正派、热心居民调解工作,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、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。

第六条 选拔的居民调解员任职人选,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:

  • (一)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,取得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》;或
  • (二)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;或
  • (三)具有相应的人民调解工作经历;或
  • (四)具有相应的法学教育、科研或学习经历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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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足前款条件的人员,均可以在本网站注册、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,经本网站核实通过后,成为初任居民调解员。

前款所称相关证明材料,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正式的书面材料。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工作,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是申请人的法官证、法院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,也可以是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。

第七条 在本网站各小区(社区)注册并经实名认证的居民,满足了一定的任职条件,可以申请担任居民调解员。

第八条 在本网站注册并经实名认证的法律实务机关、法学教研机构(单位),可以申请担任居民调解员。

第九条 初任居民调解员分为5级。根据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,按以下规则选任初任居民调解员:

  • (一)任何在本网站注册并经实名认证的法律实务机关、法学教研机构(单位),可以申请成为5级居民调解员。
  • (二)法官、检察官、执业律师、仲裁员、公证员、高级职称法学教师,可以申请担任5级居民调解员;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学教师、法学博士后、人民警察、人民调解员、基层法律工作者、企业法务人员,可以申请担任5级居民调解员;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其他法律或法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,可以申请担任5级居民调解员。
  • (三)实习律师、人民警察、企业法务人员、在职人民调解员、在职基层法律工作者,可以申请担任4级居民调解员;中级职称法学教师、法学博士后、法学博士、法学博士生(法学相关专业),可以申请担任4级居民调解员;具备一定从业资历并在其他法律或法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,可以申请担任4级居民调解员;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,可以申请担任4级居民调解员。
  • (四)法学硕士(法学相关专业)、法律硕士,可以申请担任3级居民调解员;持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者,可以申请担任3级居民调解员;在其他法律或法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,可以申请担任3级居民调解员。
  • (五)法学学士(法学相关专业)、在读法学研究生或法律研究生,可以申请成为2级居民调解员(法科学子志愿者)。
  • (六)法学专科生、在读法学本科生(法学相关专业),可以申请成为1级居民调解员(法科学子志愿者)。 
  • (七)同时具备上列两种以上任职条件的,按最高任职条件选任初任居民调解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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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本办法由“调解网”咨询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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