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13-02-19 16:05
(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
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)
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,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,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,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。